上海经济合同律师

-李学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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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家庭暴力该出手时就出手

添加时间:2018年5月25日 来源: 上海经济合同律师   http://www.sjpfzjfls.cn/
    家庭内暴力始终是一个令婚姻家庭问题专家们困惑的一个问题,因为这是既普遍而又难于处理的问题。家庭内暴力主要是丈夫殴打妻子,只有少数例外是丈夫成为暴力事件的攻击目标。以美国为例,大约有2800万妇女经常挨打。家庭暴力多发生在30岁以下的夫妻,这反映出年轻人观念的改变,也反映出社会风俗的退步和对暴力行为的某种宽容。


       


        然而,暴力并不是离婚的主要原因,最常见的离异原因是婚姻基础不成熟;其次是伴侣选择不慎重;然后是伴侣不体贴人,当然并非所有不体贴人的丈夫都存在暴力问题;与此有关的因素还有缺乏共同兴趣、经济问题或婆媳关系等问题。既然婚内暴力的发生率那么高,为什么它又并非导致离婚的主要原因呢?


       


        原来许多妇女存在"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顾及面子息事宁人以维护家庭的完整,害怕承认婚姻失败而遭他人耻笑;还有的妇女过余善良宽厚,存在幻想,总期待着丈夫有一天会回心转意,她们对婚姻的评价往往较高,加上丈夫的虐待行为也有间歇,这就鼓励她们忍耐下去害怕离异后重找伴侣有困难或也许还不如他呢?"好歹算个家吧!"有些妇女虽然找组织或找丈夫单位反映问题,然而换来的却是变本加厉的报复;另外有些妇女是属于经济和生活独立能力都比较差的阶层,她们的智能和受教育程度都较差,所以逃避这种不理想的婚姻会导致她们无法生存下去,于是只好"认命"接受这一可怜的局面,以换取经济上的安全和保证,她们内心存在自卑心理,缺乏自尊自信,总认为自己比男人低一头,只能屈从;也有些妇女为了逃避父母虐待而早早结婚,没想到婚后又受丈夫虐待,这时也无法回父母身边逃避新的虐待;有些妇女认为妈妈还不是这样过了一辈子吗?我又能怎么样呢?"男人嘛,总是性子暴一些。"


       


        那么丈夫殴打妻子的最常见原因又是什么呢?在接受调查的400名美国精神科医生中,有43%的人认为"自己无能是丈夫殴打妻子的最常见原因。"觉得自己无能的丈夫多属于收入微薄的低下阶层,他们往往自己看不起自己,对于自己担负的丈夫、父亲和养家糊口的责任缺乏安全感,生怕不小心丢掉饭碗,他们总认为自己收入太低,入不敷出。其次是这些粗暴的丈夫在自己成长过程中所受的教育就是这样,他们的父亲给他们树立的正是这种榜样,所以他们往往效仿他们的父亲。也有些男子认为妻子就应该绝对服从,不容许妻子有自己的主意,于是一不合意,出手便打。夫妻间缺乏交流是家庭暴力的另一个原因。在许多婚姻中,妻子更直率、能说会道,丈夫在拌嘴吵架方面远远比不上妻子的直言快语,当丈夫的挫折感超过他的自控能力时,就演变为暴力行为。由于妇女的过度容忍和被动屈从,在某种程度上,从客观上助长了丈夫的虐待行为,便使虐待成为家常便饭。


       


        大多数虐待妻子的丈夫表面上仍是举止文雅的普通人,能够控制和隐蔽他们的情绪冲突。但由于他们多数具有反社会的人格特征,所以他们的暴力和破坏性冲动常常得不到控制,随后又可能感到内疚和羞愧,正是这种真诚的悔恨往往使受虐待的妻子继续留在婚姻中,她们希望丈夫真的能象他们所允诺的那样彻底改好。


       


        由于丈夫的虐待和暴力往往构不成刑事犯罪,公安和执法机关往往无法对妇女提供更多的更有效的保护,顶多由单位和派出所进行教育。由于没有受到严肃惩罚,有些丈夫会变本加厉的伺机报复,虐待会更加严重。


       


        当然,社会难于约束家庭暴力的最主要问题还是受害者隐匿不报,不愿起诉虐待她们的丈夫。据估计,真正报告的还不到1/10。有些妇女不懂得如何使用受法律保护的权利或者说不知道应该怎么办。在我们国家,离家躲避是一种艰难的选择,首先是住处无法解决,自己没地方找房,娘家又很拥挤。她们所能采取的仅有措施包括事后向公安机关求助,由公安部门出具证明,再去医院体检,取得医生诊断证明,自己做详细的受虐待记录,以备将来起诉时使用。在向公安机关报告时,要求她们予以书面记录,如有可能拍下照片,这些都可以在将来成为有用的证据。


       


        有些男子不仅动手伤害妻子,甚至还对她们施加性虐待,如某妇女杂志曾报导:


       


        黑龙江省某市郊区一妇女来信反映,她的丈夫用尽各种恶毒手段对她进行性摧残,不管是白天还是夜晚,也不管身边有没有子女,甚至于在她生病住院期间追到医院,而被众病友轰至大门外。她若提出离婚,丈夫就以死要挟。她的丈夫是个农民,又屡教不改,就是告到法院也无济于事。为了躲避丈夫,她已在社会上流浪两年。


       


        湖北一中年妇女来信,她因受不了丈夫的性虐待曾两次自杀未遂,可是,她的身体尚未痊愈,丈夫又露出凶相。


       


        山东省诸城县有母女俩来信说,为逃避丈夫和兽性的爸爸,她们母女俩长年流亡在外地,有书不能读,有家不能归,痛苦不堪。


       


        黑龙江省某县一位32岁的妇女,当我们见到她时,已被其丈夫折磨成老妪的形象……。


       


        黑龙江省一妇女来信说,曾读过《重大性虐待纪实》一文,女青年冯霞与丈夫结婚后,挨打受骂成了家常便饭。最令人痛恨的是她的丈夫用铁锥子在她的阴部左右两侧各扎两个眼,又在血淋淋的4个眼上锁上2把小锁头,几天后锁头生锈了,她的丈夫用钥匙打不开,影响他的兽性发作,他就用钳子、螺丝刀子撬,把冯霞折磨得死去活来。当冯霞诉诸法律时,她的丈夫仅被判刑7年。读者不理解象这样的案子,用这么残忍的手段残害妇女,为什么只被判刑7年?


       


        这些妇女在困惑、绝望中想到新闻界,来信来访求得帮助。为了不负众望,某妇女杂志社特请黑龙江著名法学家段文举老先生讲解什么是虐待罪,如何对待性虐待,如何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下面是段老先生给编辑的复信。


       


        编辑同志:


       


        你所反映的关于性虐待问题确实值得高度重视,并应认真研究惩治这类犯罪,保护妇女免遭这种摧残。就你反映的问题,提出一点个人的看法,供做参考,并希望引起更多同志的注意,提出更好的见解和预防、减少这类犯罪的办法。也希望能给那些受害姐妹一点帮助。


       


        "性虐待"在我国是个新概念,是对外开放后由国外传来的。所以我国1979年公布的现行《刑法》没有关于性虐待犯罪与刑罪的规定。所谓性虐待罪,应该是指夫妻性生活中丈夫使用非人道的残暴的手段摧残妻子,并严重损害其健康和人格尊严的犯罪行为。这种案件近几年在各地时有发生,有时见诸报刊。实际上,还有些受害妇女慑于丈夫的淫威,不敢提出控告,或者怕丢面子而不让外人知道,默默地忍受常人难以忍受的痛苦。也有的受害妇女不知道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竟消极地走上自杀的路,来信中所举的事例令人震颤,除了对受害妇女寄予深切的同情,更提醒我们法律工作者负起责任,用法律武器去解救她们脱离魔掌,让那些豺狼般凶残犯罪分子受到应得的惩罚。


       


        各地法院在处理性是虐待罪案件时,多依据《刑法》第182条定罪处刑。这是很自然的,因为性虐待罪是虐待罪的一种。所谓虐待罪是指经常地以打骂、体罚、禁闭、冻饿、有病不给治疗、强迫从事劳动等方法,摧残、迫害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行为,而犯罪主体必须是有一定的亲属关系和生活供给关系;在客观上要有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行为。如尚未损伤被害人的身心健康的构不成虐待罪。


       


        我觉得用《刑法》第182条规定刑罚幅度对一般的虐待罪是合适的,而对性虐待罪处罚未免太低。对主观恶性甚深,使用手段极其残忍的罪犯,依据这条规定量刑(最高只能判处7年徒刑),犯罪分子难得改造,群众也会感到刑罚太轻,有失严肃,不解民愤。这样的判决不足以起到教育群众,震慑犯罪分子的作用。


       


        怎样解决这个问题呢?办法是有的。因为虐待罪造成伤害构成犯罪的,可以按伤害罪处理。伤害罪分重伤害、轻伤害两种。所谓重伤害是指:(1)、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2)、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它器官功能的;(3)、其他对于人身有重大伤害的;未达到重伤害标准的则属轻伤害。我认为对于性虐待造成人身重大伤害,精神严重损害的,而犯罪分子主观恶意甚深,犯罪手段凶残,情节恶劣的,不仅可以而且应该以重伤害罪判处。


       


        我国《刑法》第1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多年的司法实践证明,这条规定处刑太轻,不足以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为此1983年9月2日第6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中,将这条修改补充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情节恶劣,或者对检举、揭发、拘捕犯罪分子和制止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公民行凶伤害的,可以在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刑。依照这个决定的规定,我认为对于犯罪分子主观恶意深,手段狠,民愤大的歹徒判处长期徒刑是合适的。对于已经审理结束的案子仍可以按审判监督程序改判。为了广大妇女的身心健康,为了确保妇女的人身权利,我希望将来修改刑法时,对性虐待罪应做出明确规定,也使法院办理这类案件时有所遵循。


       


        性虐待不能统一认为都是犯罪,有些施虐者是属于生理或心理上的疾病造成的,对于这样的人应该帮助他们求助于医学。而对于那些长期虐待妻子,包括性虐待和其它虐待,确属道德品质败坏,已经达到犯罪程度的,被虐待者应该诉诸于法,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震慑罪犯。而长期流浪在社会,有家不归,采用逃避的方法是不可取的。我希望广大妇女乃至每个公民都应多学一些法律知识,保障自己的正常生活。


       


        在家庭暴力事件中,孩子也往往受累吗?答案是儿童有时也会受到肉体攻击,但并非大多数的孩子会遇到这种伤害。施虐者往往对妇女存在敌意,或认为自己做为性伴侣或养家糊口的人,是不称职的,于是感到十分恼火而动手伤害妻子,但他们并不伤害孩子。有些人则不同,他们具有较少的特别癖好,于是以一种丧失理智的方式把他们的暴力胡乱发泄,破坏家庭财产,使无辜的儿童也受到不应有的伤害。


       


        应该指出,从未受到肉体伤害的儿童可能因为目睹反复的婚姻暴力而忍受情感的蹂躏。这些孩子可能在成年后变成暴力分子,使这种模式传宗接代永存下去。妊娠妇女受虐待时,会伤及腹内的胎儿,增加出生缺陷的精神迟钝或流产的危险性。


       


        妻子会以同样的方式对丈夫施加暴力攻击吗?接受调查的精神科医生约2/3的人同意妻子偶尔也会向丈夫动手,而且暴力程度不亚于男子。有30%的婚姻会从争吵发展为暴力,彼此动手的占13%,丈夫单独动手的占13%,妻子单独动手的占4%。所有年龄组的妻子都可以发生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暴力攻击。在受过良好教育的阶层里,单独动手的大概平分秋色,在上层社会阶层中,妻子动手的次数可能更多。不过,在当前社会中,遭受毒打和蹂躏更厉害的当然还是妇女。女士们,行动起来,捍卫自己神圣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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