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经济合同律师

-李学峰

13818829473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详情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标准是怎样的 车未停定 乘客下车摔倒致死获赔28万

添加时间:2020年12月10日 来源: 上海经济合同律师   http://www.sjpfzjfls.cn/

  李学峰,武汉律师,现执业于,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李学峰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标准是怎样的

  在我们驾驶车辆的过程中,一定要遵守交通法规的规章制度,不超速,不闯红灯,只有这样才不会发生交通事故,否则就会给自己和家人带来极大的痛苦,接下来和一起学习一下下面这篇文章,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标准是怎样的

  一、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标准是怎样的

  以定型化赔偿模式来确定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和赔偿年限,具体为: 就是一次性赔偿20年,死亡赔偿是固定的,受害人是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死亡赔偿金赔偿的对象是余命,但又不完全是余命,如果年龄太小,赔偿20年就完了,年龄大一点的就是年龄每增加一岁就减少一年。 死亡赔偿金采纳了系;继承丧失说;,并非精神抚慰金,其计算公式为:

   城镇居民为: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60周岁以上的为;75周岁以上为5年]

  北京市2013年死亡赔偿金:729380元;

  精神抚慰金:5万—10万元。

  上述两项合计为:最低为779380元,最高为829380元。

   农村居民为: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n[n:60周岁以下为20年;60周岁以上:n=;75周岁以上为5年]

  2013年北京死亡赔偿金:329520元;

  精神抚慰金:5万—10万元。

  上述述两项合计为:最低为379520元,最高为429520元。

   60周岁以下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

  60周岁—75周岁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

  75周岁以上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

  二、事故类型

  城市类:

  ──直行事故。市区非主要路口及边远郊区,由于没有安装红绿灯,直行车辆发生事故的概率较大,约占事故总数30%;

  ──追尾事故。多发生在遇红灯急停车时由于前后车距过近而追尾,或雨雾天气则追尾更为常见,约占事故总数13%;

  ──超车事故。快速车在超慢速车时与对面车相撞,或与突然横穿的行人、骑车人相撞而导致;夜间超车时遇对向车炫目灯光,亦常造成事故;约占事故15%;

  ──左转弯事故。交叉路口左转变时,交织点多,车与车、车与人冲突可能性增大,常引发事故,约占事故总数25%;

  ──右转变事故。在巷道的进出口、单位大门的进出口和一些十字路口,是右转弯事故的多发之处,约占事故总数20%。

  山区类:

  ──窄道事故。由于公路等级低,加之塌方、损坏失修,多显路径狭窄。行驶车辆不减速,会车不礼让、抢先行,往往导致事故;

  ──弯道事故。行驶弯道,倘车速过快、超载或操作失误,易造成事故;

  ──坡道事故。行驶坡道,常见车辆前溜或后溜,则往往是超载车辆或;病;车,一旦操作失误,则事故难免。

  通过的介绍,我们知道了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标准是怎样的一次性赔偿20年,死亡赔偿是固定的,受害人是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以上就是的回答,感谢您的阅读。

车未停定 乘客下车摔倒致死获赔28万

 核心内容:在公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中,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车辆未停稳导致乘客受伤或致死都应获得赔偿。下面就由通过一案例为您详细介绍:

  车辆未停稳售票员就打开车门,致乘客下车倒地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悲痛欲绝的乘客家属以合同纠纷为由将运输公司告上法庭。近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了运输公司的上诉,维持了一审江阴市人民法院的原判,乘客家属获赔各类损失28万余元。

  死者周×是江阴月城镇人,年近花甲。2008年7月一天上午,周×进城办完事,在江阴市东门车站购买了前往月城镇的车票,随后搭乘某运输公司的客车回家。车辆行驶至月城镇,驾驶员开始减速,靠边准备停车下客过程中,在车辆未停稳时,售票员就打开了车门。周×随即下了车,但由于车辆没有停稳,周×下车后倒地受伤,后脑勺着地。经送医院抢救无效,周×当日死亡。

  事故发生后,江阴市交警大队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员和售票员未保证旅客安全;而周×自己在车辆未停稳时下车,也未确保安全,同时建议周×的经济损害赔偿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08年8月,周×的亲属以运输公司的驾驶员和售票员违章操作致人死亡为由起诉至院,要求运输公司赔偿原告各类经济损失360709.2元。

  运输公司辩称,周×死亡是由于自己未按规定在车辆未停稳时下车而造成,且周×是在下车后走了几步才跌倒的,应由周×本人承担全部;本公司的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并无违章行为,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江阴法院审理后认为,在公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中,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在本案中,运输公司作为承运人,负有将乘客安全送至目的地的义务,周×虽然是在下车后倒地受伤,但从交警部门所做的多份询问笔录可以看出,周×下车倒地是一个连贯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她与运输公司的客运合同尚未履行完毕,运输公司作为承运人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事故发生时,驾驶员和售票员相对于乘客而言对于安全运输具有更专业的知识和更强的保障义务,虽然周×在车辆未停稳时下车未确保自身安全,但运输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周×的行为构成故意或重大过失,故不能免除运输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和相关法律,江阴法院一审判决运输公司赔偿原告280399.2元。

  判决后,运输公司对此不服,提出上诉。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审判决结果并无不当,依法驳回了运输公司的上诉,维持了原判。

  交通事故工伤赔偿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联系电话:13818829473

全国服务热线

13818829473

律师手机站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18-2024 版权所有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