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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学峰,武汉律师,现执业于,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一、同居关系如何认定是否有时间要求
同居关系有狭义与广义的区分,我们现在讨论的是狭义的同居关系。同居是男女双方在没有依法获得正式的婚姻关系的前提下一起共同生活的一种生活状态。这是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达成的,但是这种关系由于没有获得法律的保护,所以实际上是非常脆弱的,遇到实际利益纠纷时,容易出现很多不稳定的因素。同居关系没有时间要求。
在我国的法律《婚姻法》中归纳出同居关系的法律特征是:
1.同居关系并不是建立在在合法婚姻的情况下的,也就是其中一方或双方有其他婚姻,在性质上是违法的;
2.男女双方的同居生活并没有干扰到其他人,双方没有其他婚姻关系,没有破坏他人的家庭;
3.夫妻双方没有办理结婚证却以夫妻的名义生活。
二、法律对同居关系是怎样规定的
同居关系自始至终不受法律保护,其自行解除,不必经过法院判决。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一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时,对于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先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来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同居关系能否撤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如果解除的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可以起诉予以解除。
二、解除同居关系财产如何分割
一般来说,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按一般共同财产处理。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主要包括:
工资、奖金;
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其他应当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
双方共同财产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一是必须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财产、解除同居关系后一方所得的财产、以及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所得的财产,都不属于共有财产。
二是必须依法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并非当然归双方共同所有,法律规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或者双方约定归各自所有的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但必须注意的是,由于同居关系自始无效,同居期间财产分割与离婚时是有不同的。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对于有配偶的非法同居,人民法院应根据照顾无过错第三方的原则判决。
三、最新资讯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从以上阅读材料可知:非婚同居关系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不完全受法律保护。希望大家知法、懂法,才能更好地运用法律武器捍卫住属于我们的合法权益。希望以上内容对您有所帮助,如果对您帮助不大或者您想了解更多详情,欢迎咨询在线律师,为您带来更专业的答案和全方位的法律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