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经济合同律师

-李学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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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欺诈有哪些常见情形?撤销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时间限制?

添加时间:2022年2月7日 来源: 上海经济合同律师   http://www.sjpfzjfls.cn/

 李学峰,上海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合同欺诈有哪些常见情形?

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一方如果隐瞒真实情况,诱导对方错误作出主观判断签订合同的,涉嫌合同欺诈。因欺诈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实践中,当事人分辨合同是否存在欺诈,对之后的维权尤为重要。


分辨合同是否存在欺诈,可以从以下要点来判断:


首先,你要知道合同欺诈的一般概念


1、涉嫌欺诈的合同,其中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获取非法利益,故意捏造虚假情况,或歪曲、掩盖真实情况,使得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并因此作出不合真意的意思表示,订立、履行合同的行为。


2、另外合同欺诈行为,已涉嫌合同诈骗罪,可以报警处理。如果警方认定仍属于民事纠纷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等。


合同欺诈的常见情形有:


1、虚假的质量欺诈行为;


2、虚假的商品标识欺诈行为;


3、虚假的合同主体欺诈行为;


4、虚假的宣传欺诈行为;


5、虚假的价格欺诈行为。


在这里,就要具体区分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罪的区别了:


1、一般的民事欺诈情形


民事欺诈行为主要有以下4个要件:


一方主观上有欺诈的故意,隐瞒虚假情况或不告知对方情况是一方故意所为,故意包括明知虚假而告之或不告知,和应知而由于疏忽大意没有告知。


一方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该行为可以是故意告知虚假情况的作为行为,也可以是有义务告知不予告知的不作为行为。隐瞒则包括故意以一定行为掩盖真实情况的作为和不予告知真实情况的不作为。


由于一方的欺诈行为,诱使对方陷入了错误的认识。


由于错误的认识而做出了违反其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在没有对方的欺诈行为下另一方本应作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然而由于一方的欺诈行为而不作出或作出了一定的行为。


2、涉嫌合同诈骗罪情形


合同诈骗罪主要有以下5个要件:


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因对方欺诈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在实际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合同当事人往往对是否存在欺诈的情形难以认定。如果双方对合同是否存在欺诈难以认定的,有纠纷不能协商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起诉的过程中,如果在程序和取证上需要帮助的,可以委托专业的律师协助。



撤销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时间限制?

或许很多人都知道乘人危难之际而签订的合同,是可以撤销的合同,但该怎样撤销合同,该在什么时候撤销合同,是大部分人都不知道的事情,导致遇到这类情况未能及时做出处理,遭受了不必要的损失。


乘人之危签订的合同可撤销


按照合同法规定,合同一方当事人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也就是说,不管什么原因,只要合同是乘人之危订立的,受损害方都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合同。


但并不是说,乘人之危合同想什么时候撤销就撤销的,撤销合同有时间限制。


按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换而言之,撤销乘人之危合同的时间只有一年,从受损害方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在这一年内,受损害方都可以随时找律师,收集证据资料,到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乘人之危合同,追回相应的财产。


而一旦受损害方逾期一年没有向法院起诉的,乘人之危合同就成了应生效的合同,合同双方都需要遵守。


因此,当因乘人之危合同遭受损害的,可以和对方协商,解除合同或要求补偿。要是无法协商的,建议尽早找个专业合同律师详细咨询,制定妥当的处理方案,尽最大可能保障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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