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经济合同律师

-李学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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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的买卖合同的效力是怎样的 高利贷利息多高可以不还

添加时间:2022年2月22日 来源: 上海经济合同律师   http://www.sjpfzjfls.cn/

 李学峰,上海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不动产的买卖合同的效力是怎样的

  对于房不动产买卖合同来说,我们一定要谨慎的签订,毕竟它涉及到的经济利益数额是毕竟大的。有关于它的效力的法律问题我们也有必要弄清楚哦。那么,不动产的买卖合同的效力是怎样的呢我相信你对这个问题一定会产生浓厚的兴趣。今天的就带你详细了解这个问题。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一、不动产的买卖合同的效力是怎样的

  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必须经过登记才能生效,但是,买卖合同的效力与是否办理登记却没有必然联系。也就是说,没有办理登记的结果只是物权不发生变动,但买卖合同是有效的。我国《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物权法》的该条规定意在保护未违反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的权益,如果未办理登记,而且买卖合同是成立并且生效,那么卖方就必须继续履行为买方办理过户登记的义务。如果事实上已经不能履行,卖方要向买方承担违约。

   二、正确认识房地产权属登记的法律功能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我国对房屋等大宗财产的管理,是采用行政登记的手段;,即行政机关或其委托的机构通过一定的程序审查、登记,最后向房屋所有权人颁发房屋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上载明的权利人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我国的房地产市场通过这样的权属管理模式,较好地杜绝了一房多主、一房多卖的问题,最大限度地防范了房地产市场的交易风险。

  具体来说,房地产权属登记具有五个方面的功能:

  1、公示功能。房地产权属登记是公示的手段,是把房地产权利的事实向公众公开以标明房地产流转的情况,其主要的功能在于保护动态的交易安全,使连续发生的交易不因权利人主张权利而受到破坏。因为任何人设定或移转房地产权利,都会涉及第三人利益,因此房地产权利的设立或移转必须公开和透明,以利于保护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和秩序。

  2、公信功能。公信是把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在法律上推定其为真正权利人,如果以后事实证明登记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的物权相同的法律效果。人。

  3、管理功能。房地产权属的登记管理功能,是指房地产登记具有国家管理意图的功能。

  4、警示功能。房地产权属登记的警示功能,是指对各种记载房地产权利的变动均纳入登记,将各种房地产物权的排他性效力通过房地产登记薄的记载予以明确宣示,以达到告戒相对人存在房地产交易风险的作用。

  5、效率功能。交易的便捷和安全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经过登记的房地产权利受法律确认,有国家强制力予以保护,当事人可以充分信赖登记的内容,在交易之前不必要投入更多的精力和费用去调查、了解对方当事人是否对转让的房地产享有权利或存在权利的负担。可以节省交易费用,并能快捷的完成交易,符合市场经济的特征。

  三、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条件

  1.合同当事人必须符合主体资格。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具备能够以自身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并且承担义务的资格。

  一般主体要求。依《民法通则》规定,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房屋买卖行为复杂,涉及标的金额较大,法律一般禁止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参与,所签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除非事先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事后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特殊主体要求。为了维护房屋交易秩序,现行法律和政策对房屋买卖当事人设定了一定条件和限制,必须符合特定要求。在商品房现售中,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房屋出卖方必须具有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使用批文、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等。在商品房预售中,预售方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持有预售许可证和确定施工进度与交付日期。商品房出卖方如违反上述要求,就会被认为不符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主体资格,应当宣告合同无效,赔偿买受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此外,政府确认的城市低收人家庭才符合主体资格有权购买经济适用房,仅本单位的职工符合主体资格有权购买单位自管公房,机关、学校和部队等单位经批准才符合主体资格有权购买城市私房等。

  2.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表意真实。依照现行法规和有关司法解释,民事法律行为应当系当事人真意表示的结果。房屋买卖只有在自愿和平等的基础上进行才能真正实现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理想。因此,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无权代理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所签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房屋买卖合同等,皆非买卖当事人真实意思,原则上视为无效。因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签订的房屋买卖行为,亦属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无效或被撤销的房屋买卖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有权不予履行。房屋买卖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法律效力的,其他部分仍为有效。

  3.房屋买卖不得违反政策、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房屋买卖行为应当符合房地产政策,遵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社会公共道德。否则,房屋买卖行为无效。例如,在房屋买卖活动中,我国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房屋买卖双方不得买卖土地,不得瞒报房屋买卖价格偷逃税收,不得买卖拆迁房屋等。

  以上就是的资料整理。我相信大家通过阅读以后,可以更加清楚了解不动产的买卖合同的效力是怎样的这个法律问题。效力的认定对于合同签订是至关重要的。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高利贷利息多高可以不还

  在我们的日常,我们经常可以看到借款的现象发生,如果许多人走投无路,就有可能像高利贷进行借款,但是高利贷并不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接下来就和一起学习一下下面这篇文章,高利贷利息多高可以不还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高利贷利息多高可以不还

  以下几种状况就可以不还高利贷。 1、超过利率界限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民间借贷超过36%的部分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即使是上诉,法院也不会36%以外的利息。 2、砍头息部分不算本金 我们知道高利贷最常见的一种手段就是砍头息,什么叫砍头息,举个例子,假如你借1000块钱,实际到手资金只有900块,那么就只能按照900块的本金来计算利息,砍掉的那部分可以不还。 3、合同中未注明利息 根据法律规定,借贷合同中是必须要注明利息的多少的,如果没有注明利息,则代表这笔借款没有利息,即使是口头有约定,但无凭无据,根据法律规定,是可以不还利息部分的。 4、可以提前还款 借款人可以通过提前还款,并且不必按照合同约定的利息来还,只需根据资金到手的实际时间来计算利息即可,提前还款后的利息不必支付。

  二、高利贷的利息有多高

  一般来说,高利贷的年利率都是在36%以上的,也就是说你借10万块,一年下来除了本金外,还得再还36000块,有的特别高的甚至高达100%-200%,完全是翻倍计算。 在我们生活中,遇到最多的高利贷利率多是在100%甚至在100%以上的,而且是利滚利的模式。打个比喻:A借了10万块钱,按照100%的利息计算,一年后他总计需要还20万,如果不能到期归还,则利息计入本金,第二年需要还40万,第三年80万,第四年160万这样子。

  三、高利贷借贷方式

  大耳窿就是借钱一万元,只能得到九千元,但还款时却要支付一万三千元。而且,高利贷的利息是逐日起"钉",以复息计算,此谓之"利叠利"。往往借几百元,过了一年半载才还,连本带利可能要还几万。

  驴打滚多在放高利贷者和农民之间进行。借贷期限一般为1个月,月息一般为3-5分,到期不还,利息翻番,并将利息计入下月本金。依此类推,本金逐月增加,利息逐月成倍增长,像驴打滚一样。

  羊羔息就是借一还二。如年初借100元,年末还200元。

  坐地抽一借款期限1个月,利息1分,但借时须将本金扣除十分之一。到期按原本金计息。如借10元,实得9元,到期按10元还本付息。

  通过学习了为大家带来的这一篇文章,我们了解到了,高利贷利息多高可以不还这个问题的答案是什么。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高利贷的利率超过了36%的部分,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也就是说可以不用还。感谢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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