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经济合同律师

-李学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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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包括哪些内容 关于连带保证期间的中断

添加时间:2022年1月8日 来源: 上海经济合同律师   http://www.sjpfzjfls.cn/

  李学峰,上海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李学峰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保证合同包括哪些内容

  核心内容:保证合同包括哪些内容保证合同内容要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合同还要包括三种情况,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的保证合同等等。为您详细介绍。




  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达成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代为履行或连带的协议。保证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约作为保证合同成立的典型形式;二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主债务人共同订立合同;三是保证人单独出具保证书。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称为保证人和被保证人。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主债务的种类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订立的主合同是何种类型的债务,是给付金钱债务、交付货物债务还是付出劳务的债务。主合同的数额是指主合同的标的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和保证人有着直接的关系。因此,债务人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内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就要开始承担保证。


  三、保证的方式








关于连带保证期间的中断

  在担保合同中有时候需要涉及到连带保证,目的是为了保护债权人合法的权益,所以设定连带保证。那么,关于连带保证期间的中断是怎么样的呢我相信你一定会对此产生浓厚的兴趣。今天的就带你详细了解有关于此的问题。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一、关于连带保证期间的中断

  我国《担保法》第25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应当说,立法承认保证期间存在中断的情况,而具体内容则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在司法上,最高院《若干问题司法解释》第31条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认为保证期间系除斥期间,根据除斥期间的性质,保证期间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方面的中断的规定,否则就失去了规定的意义。


  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但在特殊情况下,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的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保证期间虽不属于除斥期间,但有与除斥期间相同的;除权;的效果。除权是不发生中断问题的,所以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


  第二,保证期间不属于诉讼时效,如果认为保证期间有;发生;中断的情形,则在诉讼时效之外又产生了一种与诉讼时效相同的并可以随时中断的期间。两者易混淆,实践中不好把握。


  第三,连带保证中,如果允许保证期间发生中断,那么只要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义务,因保证人无先诉抗辩权即可使保证人的保证期间得以延续。这显然对保证人十分不利。一般保证中,因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只行使此项权利便足够,如果再设保证期间中断则显得重复,浪费资源。


  第四,担保法中关于;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与司法解释中关于;保证期间不发生中断;的规定并不矛盾。所谓;适用;恰恰说明了保证期间不发生中断,而只是在特殊情况下,将诉讼时效期间计算的中断技术引入保证期间或者说将中断规则借用保证期间制度。;发生;是根本的、自身的;;适用;是特殊的、外在的。


  担保法所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并非指债权人仅起诉主债务人。理由如下:


  第一,我国《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只规定;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并未明确只起诉债务人,而排除债务人、保证人一并被起诉的情形。


  第二,债权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不符合中断基本特征:债权人对主债务人主张权利的效力不及保证人。未向保证人行使权利就不会发生保证期间的中断。第三,债权人因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顾及其权利的行使,但并不妨碍其诉权的行使。


  二、保证期间有哪些特征

  从上述对概念的界定中,我们可以了解到,保证期间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保证期间是由保证合同的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但首先是约定期间。该特点表明,若是约定的保证期间,只有债权人和保证人才有权约定,因为只有他们才是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债务人与债权人、债务人与保证人约定;保证期间;的,均不发生保证期间的效力。


  2.从债权人角度来看,保证期间是债权人应当积极行使权利的期间。保证期间是催促债权人尽快对保证人行使保证债权的期间。


  3.从保证人的角度来看,保证期间是保证人有可能承担保证的期间,而不是必然要承担保证的期间;并且,即使保证期间已结束,也并不意味着保证人就绝对地免除了保证。


  三、导致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的情形有哪些

  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主要有:


  1、因请求或同意中断时效的,书面通知应以到达相对人时为事由终止;口头通知应以相对人了解时为事由终止。在时效期间重新起算后,权利人再次请求或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可再次中断。


  2、因提起诉讼或仲裁中断时效的,应于诉讼终结或法院作出裁判时为事由终止;权利人申请执行程序的,应以执行程序完毕之时为事由终止。


  连带保证期间如果出现中断的情形需要及时告知对方做出调整。以上就是的资料整理。希望大家通过阅读以后可以更加清楚了解关于连带保证期间的中断是怎么样的这个问题。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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