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经济合同律师

-李学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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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个人货物运输合同书要注意什么 合同显示公平被法院依法撤销

添加时间:2022年2月22日 来源: 上海经济合同律师   http://www.sjpfzjfls.cn/

 李学峰,上海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签订个人货物运输合同书要注意什么

  合同是双方协议一致而签下的合同,只要双方签字约定,就具有法律效力。所以我们要根据自身需要来签。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签订个人货物运输合同书要注意什么,具体有哪些,该要注意那些细节的呢带着这些问题我们来看看如何说的。




  一、审查承运人主体的运输资格和合同履行能力


  包括运输资质、运输工具的安全、紧急突发处理方案、信誉等,了解这些有利于实现货运合同的目的,同时保障托运人的货物财产安全。


  二、合同订立的形式和内容规范


  1、货物运输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国家有统一的货物运输合同文本的,应使用统一的合同文本签订,避免出现被欺诈。


  2、双方当事人商定合同的条款内容须具体、全面。才能避免因约定不明或无约定而出现不必要的麻烦。


  三、货物包装要求


  托运人对托运的货物,应当按照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当根据保证运输安全的原则,按货物的性质和承载交通工具等条件包装。凡不符合上述包装要求的,承运人有权拒绝承运。


  四、托运人注意事项


  1、托运人关于承运人的主体资格和履行合同能力进行必要的审查和了解,才能确定对方是否具备承运资质和保障货物安全到达目的地的能力。


  2、托运人应对托运单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和正确性负责。因为托运人填交的货物托运单经承运人接受,并由承运人填发货运单后,货物运输合同即告成立。


  3、托运人必须在托运的货件上标明发站、到站和托运人、收货人的单位、姓名和地址,按照国家规定标明包装储运指示标志。


  4、在运输过程中必须有专人照料、监护的货物,应由托运人指派押运员押运。押运员对货物的安全负责,并遵守运输有关规定,承运人应协助押运员完成押运任务。


  5、托运货物内不得夹带国家禁止运输、限制运输物品和危险物品。


  6、如实申报货物的真实和运输条件,要求包装符合运输安全的要求等。


  五、承运人注意的事项


  1、承运人承运货物时,应对托运人填交的托运单进行查核,并有权在必要时会同托运人开箱进行安全检查。


  2、承运人应按照货运单上填明的地点,按约定的期限将货物运达到货地点。货物错运到货地点,应无偿运至货运单上规定的到货地点,如逾期运到,应承担逾期运到的。


  3、承运人应按照通常的或者约定的路线将货物运送至约定的地点。通常的运输路线一般是指班列或者班轮运输,有固定的航次、班次、时间,固定的到达地,托运人随时可以办理运输手续。


  4、承运人应于货物运达到货地点后二十四小时内向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


  5、承运人应按照货运单交付货物。交付时,发现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时,应会同收货人查明情况,并填写货运事故记录。


  6、货物从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经过三十日无人提取时,承运人应及时与托运人联系征求处理意见;再经过三十日,仍无人提取或托运人未提出处理意见,承运人有权将该货物作为无法交付货物,按运输规则处理。对易腐或不易保管的货物,承运人可视情况及时处理。


  7、承运人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货物在运输中的安全,完整、完好的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保证货物运输的安全,防止事故和损失的发生。


  8、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六、其他注意事项


  订立运输合同应注意一些特殊的规定,比如:


  1、双方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应贯彻优先运输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兼顾指导性计划产品和其他物资的原则。


  2、大宗货物的铁路运输,有条件的可按年度、半年或季度签订货物运输合同;也可以签订更长期限的运输合同。


  3、其它整车货物运输,应按月签订运输合同,零星货物运输,以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


  以上就是对于签订个人货物运输合同书要注意什么的有关知识做了整理,里面的知识点很利于我们大家对其参考。希望可以帮到大家,如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可以联系我们的的官方网站,或者直接联系我们的律师进行咨询。





合同显示公平被法院依法撤销

  当事人之间的商事行为应尊重双方的意思自治,法律不宜过多干预,但当一方因该商事行为获取利益明显过高,使对方利益受到严重损害,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利益受损一方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法院撤销该商事合同。近日,武威市民勤县法院就以显失公平为由依法撤销了许某与李某之间的房屋转租及设备转让合同。


  许某2010年3月31日以29300元的价格购买酿皮生产机标准配置一套,一直在外地经营饮食酿皮。2013年4月,许某将其上述生产设备运至自己老家所在的县城,以每月800元的租金租房继续经营酿皮生意,房屋租期至2014年4月。李某家住农村,自2014年1月暂住县城照料孩子上学。期间,许某与李某相熟。许某与李某协商,许某将其租房转租李某,酿皮加工设备也一次性转让给李某,李某付给许某房屋转租费及设备转让费共66000元。李某向许某付款后,在许某指导下加工酿皮过程中,酿皮加工设备因老化发生爆炸。李某反悔,欲解除合同,许某拒绝,李某遂于2014年5月向法院起诉,申请撤销双方之间的转租转让合同。


  该案经一审、二审,发还重审,历时二年多时间,近日终于尘埃落定。法院认为,许某在向李某转让自己的设备时利用自己的专业优势,在李某缺乏相关经验的情况下,隐瞒真实情况,违背公平合理、等价有偿的交易原则,以明显虚高的价款转租房屋、转让财产,导致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原则,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法院据此判决撤销李某与许某签订的转让合同,许某返还李某已给付的转让金6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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