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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学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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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和二审的主要区别 审判泄密的表现形式及其危害

添加时间:2021年7月31日 来源: 上海经济合同律师   http://www.sjpfzjfls.cn/

  李学峰,武汉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一审和二审的主要区别

  在关于一审与及二审中,主要的区别是怎么样的呢相关的内容是什么呢下面将结合相应的程序与及法规为您详细分析一审与二审的区别,希望下文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一审和二审的区别:

  1、性质不同。

  归根到底,由于审判依据和审判任务的不同,两者在性质上有区别:人民法院第一审程序的审判依据是对行政案件的一审管辖权,其性质是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人民法院第二审程序的审判依据是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下一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权,其性质是对第一审裁判合法性的审查,是将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方的特定争议最终予以解决。

  2、引起审理程序发生的原因不同。

  第二审程序基于当事人行使上诉权而发生,而第一审程序是基于原告行使起诉权而发生。

  3、审查对象和范围不同。

  一审法院审查的对象是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仅对所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相关的行政法律关系进行审查;而二审法院审查的范围除此以外,其直接审查对象还包括一审裁判是否正确,即二审程序中的审查是对具体行政行为和一审裁判的双重性审查。

  4、引起审理程序发生的诉讼主体不同。

  一审中的原、被告地位是固定的,有资格限制,提起诉讼并引起第一审程序的原告,即是行政对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二审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并不固定,没有资格限制,原审中的原告、被告、第三人,既可以充当上诉人、也可以充当被上诉人。

  5、审理方式不同。

  一审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一律实行开庭审理,包括公开和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中,人民法院除应采取开庭审理方式外,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

  6、裁判方式不同。

  一审判决针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质量,可以作出维持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判决、撤销判决、确认判决、限期履行法定职责和变更判决等;二审判决则限于维持原判、依法改判两种,并可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7、审理期限不同。

  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这就是说,二审的审理期限比一审期限少1个月。

审判泄密的表现形式及其危害

  核心内容:审判过程中,因为不是一次审判完毕,所以很大可能会在中间程序中被泄密,也有可能是人为的故意泄密,那么这些泄密的情况是如何把握的呢其危害性存在着哪些方面的要件,希望下文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要谈审判泄密的概念,首先必须先明确何谓审判秘密。所谓审判秘密是指按照有关的法律规定在审判活动中不宜或不应为他人公开的内容,具体包括审判委员会笔录、合议庭笔录、院庭领导的批阅意见、涉案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案件收结案统计情况、案件排期情况、庭审动态等。而审判泄密就是指以上内容通过不适当的途径为不宜或不应知悉的人所知道。

  按照其所处的审判阶段的不同,审判泄密有以下的一些表现形式: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携带案卷外出或随意放置、保管不慎致案卷材料遗失;将有密级的信息、材料随意传阅、复制,扩大知晓范围;将案卷或诉讼材料借给无阅卷权的人员观阅;案件尚未审结即向新闻媒介透露案件的审理情况;将未经宣判的案件的合议庭评议意见、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具体内容或法律文书原本等透露给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在调查阶段将证人证言、某一当事人的供述情况等传递给相关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或其他人;将法院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财产扣押等决定提前透露给相关人员;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等。

  审判泄密的形式多种多样,其危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有些案件涉及到个人的隐私或商业秘密等内容,当事人本不愿或不想为社会公众所知晓,如果这些内容泄露出去,便会造成当事人名誉之损害或是应有利益之损失,不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2、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执法的公正性。

  法律最终的理念是公平与正义,人民群众把案件纠纷交给人民法院裁决,也是为了能够找到第三方公平诚实地去判断谁是谁非以及的归属问题,而公平与正义也是对一个法官最严肃、最基本的要求,但审判泄密明显有悖于公平与正义。对于案件的双方当事人来说,对于同一案件事实,提早获悉的一方必然比另一方有更充足的时间去收集资料和证据,也会给当事人规避法律、逃避制裁创造了条件,这对于另一方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而这种获悉案件情况的同时性应该是双方当事人权利平等的应有之意,没有权利的平等,又从何保障审判结果的公正

  3、审判泄密不利于办案人员的权益保护。

  在案件的操作过程中,有些内容是不宜向当事人或社会公众公开的,如合议庭评议意见、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等,这些内容一旦泄露,小则会被不明理、不懂法的当事人纠缠,大则难免会有人身甚至是生命的危险。

  4、审判泄密有碍于法院的队伍建设和作风建设。

  在某些情况下,泄密人之所以泄密,无非是接受了当事人的一些本不应接受的利益,从一己之利出发或是为了人情和关系而为之。审判泄密容易导致审判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偏袒一方当事人,枉法裁判,索贿受贿,从而滋生司法腐败,妨碍司法公正,不利于法院的廉政作风建设和队伍素质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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