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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学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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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协议效力与离婚赔偿 婚内出轨违法吗

添加时间:2021年7月31日 来源: 上海经济合同律师   http://www.sjpfzjfls.cn/

  李学峰,武汉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李学峰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婚内协议效力与离婚赔偿

婚内协议效力与离婚赔偿典型案例:

蒋某是C市的大龄女青年,由于一直低不成高不就所以就一直没有找到对象。她的母亲非常着急,于是发动所有的亲戚朋友给她介绍。终于在一次相亲中,蒋某喜欢上了大自己3岁的章某,章某对蒋某也很有好感,双方便交往了起来。谈了10个月的恋爱之后,蒋某与章某于2007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两人的感情也非常好。章某的工作能力很强,公司领导对他很器重。公司为了继续开拓和维护好江苏市场,决定派章某去南京工作,担任公司派驻江苏省的区域经理。章某与蒋某结婚还不到一年,虽然他有些舍不得家中的娇妻,但是作为男人他更想在事业上做出些成绩来,于是章某在安抚好妻子蒋某后便去了南京。章某走后蒋某很不适应,下班后感觉无聊便在家里上网。

在一次网聊中蒋某认识了一个网名叫“天之骄子”的男人,聊得很投机,多次聊天之后就告诉了“天之骄子”自己的住址。后来两个人见了面,并勾搭成奸,之后这个男人就趁章某远在南京的机会住在章某和蒋某的家里。有一次,尚被蒙在鼓里的章某为了给蒋某一个惊喜,在未通知蒋某的情况下就回了家,碰巧遇见妻子蒋某在与别人行苟且之事。章某非常气愤,要与蒋某离婚。蒋某声泪俱下、百般求饶,章某原谅了她。2008年10月,章某要求蒋某写下一份婚内协议,内容为蒋某承认与他人有同居行为,但不会主动与章某离婚,如果蒋某提出离婚,则需向章某支付赔偿金30万元。后来,因为章某对蒋某有外遇的事情一直耿耿于怀,对其感情冷落,即使章某回家,双方也没有了夫妻生活。在此情况下,蒋某于2009年12月起诉离婚。章某提出双方签有赔偿协议,并以此为据,要求蒋某支付其30万元的损害赔偿金。蒋某则坚决反对该协议的约定,拒绝赔偿。法院先是进行调解,在调解失败后判决原告蒋某与被告章某离婚;对章某依据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要求蒋某支付30万元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点评:

本案涉及的是当事人婚内协议的效力认定问题。婚内协议是夫妻双方用协议的方式处理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约定,分为婚内财产关系协议和婚内人身关系协议。我国现行法律对婚内财产协议有明确规定,《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婚内人身关系协议是近年来兴起的受到普遍关注但尚无定论的一种新型人身关系协议,司法实践中对婚内人身关系协议的效力存在不同理解与做法,一般的处理原则是予以实质审查,最终决定是维持、撤销还是变更。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属于婚内人身关系协议:约定蒋某如果提出离婚需要向章某支付损害赔偿金30万元。那么该协议的效力如何呢《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第58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由此可知,这一协议违反了我国婚姻法关于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因此它是一个无效的协议。由于这一婚内协议无效,而蒋某又不愿意向章某支付“赔偿金”,所以法院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只能做出对章某的请求不予支持的判决。

本案中,章某的妻子蒋某与他人同居,章某属于受害者是毋庸置疑的,他本来可以在离婚时要求蒋某进行赔偿,但是由于他的办案思路是错误的、设计的诉讼方案并不可取,因此招致了他要求赔偿的失败。那么章某应当怎么做才是正确的呢《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章某应当依据该条法律的规定向蒋某主张赔偿。这种损害赔偿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章某完全可以要求蒋某向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婚内出轨违法吗

婚内出轨违法吗

婚内出轨如果构成重婚罪就违法。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一、重婚罪怎么判刑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刑法》第258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重婚罪的认定

构成要件

1、从重婚者的主观特征来看,其重婚行为是直接故意。这种直接故意表现为:明知自己已有的婚姻关系未解除而又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2、重婚罪侵犯的客体是的一夫一妻制度,而受害人的"合法婚姻关系"仅是重婚罪侵犯的对象。第一种观点直接混淆了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

3、重婚罪的客观方面,就是重婚者违反一夫一妻制的根本婚姻制度而实施的婚姻重叠行为。即在同一时间内,重婚者存在两个婚姻关系,前一婚姻关系是否合法,并不影响重婚罪的构成。

重婚的行为认定

1、要区分重婚罪与有配偶的妇女被拐卖而重婚的界限。近几年来,拐骗、贩卖妇女的犯罪相当严重。有的妇女已经结婚,但被犯罪分子拐骗、贩卖后被迫与他人结婚,在这种情况下,被拐卖的妇女在客观上尽管有重婚行为,但其主观上并无重婚的故意,与他人重婚是违背其意愿的、是他人欺骗或强迫的结果。

2、要区分重婚罪与临时姘居的界限。姘居,是指男女双方未经结婚而临时在一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不构成重婚罪。最高人民法院1958年1月27日在《关于如何认定重婚行为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如两人虽然同居,但明显只是临时姘居关系,彼此以"姘头"相对待,随时可以自由撤散,或者在约定时期届满后即结束姘居关系的,则只能认为是单纯非法同居,不能认为是重婚。"

3、从情节是否严重来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在实践中,重婚行为的情节和危害有轻重大小之分。根据本法第13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所以,有重婚行为,并不一定就构成重婚罪。只有情节较为严重,危害较大的重婚行为,才构成犯罪。根据立法精神和实践经验,下面两种重婚行为不构成重婚罪:

夫妻一方因不堪虐待外逃而重婚的。实践中,由于封建思想或者家庭矛盾等因素的影响,夫妻间虐待的现象时有发生。如果一方,尤其是妇女,因不堪虐待而外逃后,在外地又与他人结婚,由于这种重婚行为的动机是为了摆脱虐待,社会危害性明显较小,所以不宜以重婚罪论处。

因遭受灾害外逃而与他人重婚的。因遭受灾害在原籍无法生活而外流谋生的。一方知道对方还健在,有的甚至是双方一同外流谋生,但迫于生计,而不得不在原夫妻关系存在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结婚。这种重婚行为尽管有重婚故意,但其社会危害性不大,也不宜以重婚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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