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经济合同律师

-李学峰

13818829473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详情

退还合同押金的诉讼时效为几年?合同撤销的诉讼管辖法院是哪里?

添加时间:2021年7月31日 来源: 上海经济合同律师   http://www.sjpfzjfls.cn/

  李学峰,武汉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作风严谨、言辞犀锐、思维缜密,素以敬业和执着著称。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退还合同押金的诉讼时效为几年?

一、退还合同押金的诉讼时效为几年

根据我国民法的规定,诉讼时效一般以两年为限。就是说从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两年之内都可以行使追诉权。所以您可以从押金不予退还之日起,两年内向法院主张自己的权利。

二、普通诉讼时效时限

依民法通则的规定,可分为以下三类:

1、一般诉讼时效期间。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九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短期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以及“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四种情形,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但是,这四种适用短期诉讼时效的情形,有的已被后公布的单行法修正,按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该适用新法律的规定。环境保护法第42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即身体伤害因环境污染造成的,应适用特别法规的特殊时效;产品质量法第45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即因产品的赔偿请求权,应适用特别法规定的2年特殊时效。

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与一般和短期诉讼时效期间不同,该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即适用于“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的“特殊主体”。那些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的权利人,只能适用一般时效。

三、特殊诉讼特殊诉讼时效

指由特别法规定的诉讼时效。特别法规定的诉讼时效,与民法通则的规定比较,其不同可分为这样两类:

时效期间不同。有的期间比较长,例如合同法第129条规定涉外合同期间为4年;也有与民法通则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一致的,如合同法规定涉外合同以外的合同纠纷诉讼时效为2年;还有短于2年的,如海商法第257条规定,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在时效期间内或者时效期届满后,被认定为负有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90日。

时效期间起算不同。如海商法第258条第1项规定:有关旅客人身伤害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

四、特殊时效

、短期时效。

短期时效指诉讼时效不满两年的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时效为一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

、长期诉讼时效。

长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在两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诉讼时效。《环境保护法》第42条“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起时计算。”及《海商法》第265条“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规定诉讼时效为3年;《合同法》第129条“第一百二十九条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诉讼时效为4年。

综合上面所说的,退还押金如果引起了纠纷,那么是可以利用诉讼的方式来进行解决,但对于诉讼也是有时效限制的,必须要在法律规定的条款之内进行办理,从而才能更好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诉讼时效就是对自己保护的时效。

合同撤销的诉讼管辖法院是哪里?

一、合同撤销的诉讼管辖法院是哪里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74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所谓撤销权,是撤销权人依其单方意思表示,使合同等法律行为溯及既往地消灭的权利。关于撤销权的性质,学者一般意见均认为属于形成权,即依权利一方的意思表示,可产生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可撤销合同一旦被撤销即发生溯及力,使合同自始不发生效力。

二、可撤销合同中行使撤销权时,应当遵循下列规则:

1.行使撤销权的主体要合格法律规定撤销权的目的,是保护因合同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而在利益上受到损害的一方当事人,所以,行使撤销权的主体应是错误或瑕疵意思表示的一方当事人,即重大误解方、因显失公平的合同利益受到严重损害方,被欺诈、被胁迫、处于危难中的一方。

2.行使撤销权的客体要合法。即须为《合同法》第54条所规定的几种合同: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除此之外的合同,当事人不得行使撤销权。

3.行使撤销权的方式要适当。我国《合同法》第54条与《民法通则》第59条的规定是一致的,即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此与国外如德国、日本等国家规定的撤销权人通过向对方当事人为撤销的意思表示方式行使撤销权并不相同。依我国法律规定,行使撤销权应以诉讼或仲裁方式为之,而直接向对方当事人为意思表示,并不发生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4.行使撤销权须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根据《合同法》第55条第1款第项之规定,行使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否则,法律不予保护,可撤销合同仍应为有效合同。

双方在签订有关合同后,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如果一方存在违约的情况,或者合同本身具备不合法的情况的,可以协商进行合同撤销,在相关情况的认定中,应当严格按照诉讼管辖法院的相关情况来进行处理,避免出现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

联系电话:13818829473

全国服务热线

13818829473

律师手机站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18-2024 版权所有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