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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学峰,武汉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子女虽然在两周岁以下,但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子女虽然在两周岁以下,但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的;
子女虽然在两周岁以下,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亲生活的;
已作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的;
十周岁以上的子女主动要求与父亲生活的。
;男方如何争夺女儿的抚养权;这个问题的介绍从争夺的多种方式进行介绍。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原则则也是这场诉讼的重要一方面。虽然有不利于男方的情况,但是还是有判由男方抚养子女的有利条件的,最后即介绍了这一点。感谢您的认真阅读。
离婚时法院将子女判给对方,后来状况发生变化,想自己抚养子女,这在法律上称为抚养权的变更。
抚养权变更的方式有两种:协议和起诉。第17条规定: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因此只要父母双方都同意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对抚养费如何支付也达成了一致,没有矛盾和纠纷,就可以了。
如果父母有一方不同意变更就须通过起诉的途径解决。上述第15条规定: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该的16条还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