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经济合同律师

-李学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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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收养关系诉讼费怎么收取 解除收养关系需要哪些证据

添加时间:2021年4月9日 来源: 上海经济合同律师   http://www.sjpfzjfls.cn/

 李学峰,武汉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解除收养关系诉讼费怎么收取

  诉讼已经是现代社会解决社会纠纷的一种普遍方式,解除收养关系的诉讼属于民事诉讼的范畴,我国的法律也明确规定了民事诉讼的各类案件的收费标准,做到透明公开,以保障大家的权利,那么,解除收养关系诉讼费怎么收取呢,且看为你一步步解答。




  一、诉讼费包括哪些


  根据的相关规定


  1、第六条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2、第七条 案件受理费包括:


  第一审案件受理费;


  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3、第十条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申请保全措施;


  申请支付令;


  申请公示催告;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申请破产;


  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第十一条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


  当事人复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书应当按实际成本向人民法院交纳工本费。


  第十二条 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提供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翻译的,不收取费用。


  二、非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是什么


  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是否还有其他费用支付


  第三十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最后,解除收养关系的案件属于非财产案件,因为它只涉及身份关系变更的内容,解除收养关系纠纷诉讼费怎么收取的问题也就清楚了,参照以上收费标准,每件解除收养关系的纠纷案件的诉讼费在50到100元之间,具体的费用看各地的法院规定,法官判断,合理收取诉讼费。



解除收养关系需要哪些证据

  收养关系是通过收养这一法律行为而建立的,因此,日后也是有可能被解除的。但在实际解除收养关系之后,可能会需要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那到底解除收养关系的证据有哪些呢我们一起通过下文进行了解。


  一、解除收养关系的证据有哪些


  除提供一般证明、证据外,还须按照诉讼请求内容提供以下必要证据:


  收养关系的证明;


  未成年人提出解除收养关系的,应由其监护人提供生父母的姓名、住址及工作单位;


  解除收养关系的原因事实及证据。


  财产、住房状况及其证据。


  二、解除收养关系程序


  登记解除。


  收养关系自收养人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门部门登记成立,也可以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解除。


  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解除收养关系时,如果养子女未成年,应由收养人和送养人协议解除;如果养子女已满十周岁以上,还要征求养子女的意见;如果养子女已经成年,应当由养父母和养子女双方协议。


  当事人达成协议后到收养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办理解除收养关系手续。


  判决解除。


  收养关系人经协议不成,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可以是收养人,也可以是送养人,还可以是成年的被送养人。


  无论用何种方式解除收养关系,都应在法律和行政法规许可的范围内进行,同时应保护老人、妇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三、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有:


  收养关系成立后,养父母或生父母反悔,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查明要求解除的理由,并听取被收养人的意见,根据有利于养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决定是否准予解除。


  由于养父母不尽抚养,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应予解除。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的行为;据此,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收养关系,与收养人协议不成时,可提出解除收养关系的诉讼请求。


  养父母发现所收养的子女有生理缺陷,或有其他病症,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不予解除。但生父母在送养时有意隐瞒的。可予解除。


  养父母与其抚养成人的养子女关系恶化,再继续共同生活对双方的正常生活确实不利,一方坚决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可准予解除。


  收养关系解除时,养子女已由养父母抚养长大成人并已独立生活,而养父母却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养子女应承担养父母晚年的生活费用。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要求补偿收养期间养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养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不予补偿。


  收养关系解除后,未成年的被收养人同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即行恢复;已经成年并已独立生活的被收养人,同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恢复,则须以书面方式取得双方一致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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