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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是不是告诉才处理的刑事案件 刑事自诉案件审判组织怎么确定

添加时间:2021年4月9日 来源: 上海经济合同律师   http://www.sjpfzjfls.cn/

 李学峰,武汉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自诉案件是不是告诉才处理的刑事案件

  法律咨询:自诉案件是不是告诉才处理的刑事案件


  律师解答:不是


  相关法律知识:


  提起自诉,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他们的诉讼代理人在法定的起诉时效期限内,可以用书面或口头的方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自诉一般用书面的形式,即应当制作并向法院呈递刑事自诉状。但是,自诉人书写自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作出告诉笔录,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


  自诉状或者告诉笔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自诉人、被告人、代为告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具体的诉讼请求;致送的人民法院的名称及具体时间;证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证据的名称、来源等。如果被告人是3人以上的,自诉人在告诉时需按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自诉状副本。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第2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带为告诉的人,对于已经立案的,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诉或裁定驳回起诉。但当自诉人又提出新的足以证明被告有罪的证据而再次起诉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刑事自诉案件审判组织怎么确定

  自诉案件,是指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向法院直接提起刑事诉讼的案件。针对于刑事自诉案件审判组织怎么确定的问题,的整理了相关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刑事自诉案件审判组织怎么确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的组织形式有二种,即独任制、合议制。审判委员会对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的处理有最后的决定权,从这一意义上讲,审判委员会也具有审判组织的性质。


  1. 独任制


  独任制,是指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的制度。


  根据第147条第1款的规定,独任制仅限于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的案件。因为这类案件案情比较简单,情节比较轻微,由审判员1人进行审判,既可以保证办案质量,又可以节省司法资源,便于法院集中力量处理比较重大、复杂的案件。


  审判员依法独任审判时,行使与合议庭的审判长同样的职权。适用独任审判,须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简易程序进行,依法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都应当公开审理,并要认真执行回避、辩护、上诉等各项审判制度,切实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2. 合议制


  合议制是一种集体审判的制度,即案件的审判,由审判人员数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合议制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除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判案件可以采用独任制外,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均须采取合议庭的组织形式。实行合议制有利于发挥集体的智慧,集思广益,防止主观片面、个人专断和徇私舞弊。


  由于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情况不同,第一审和第二审的任务亦不同,法律对合议庭的组成有不同的规定。根据第147条、第202条的规定,合议庭的组成情况如下:


  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或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至7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至7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抗诉案件,由审判员3人至5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具体到自诉案件中审判组织的确定,需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确定,若是案情简单、事实清楚的话一般是独任庭审理,否则的话需要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二、刑事自诉案件的一审流程


  1、立案审查


  法院对自诉人提起诉讼的案件,必须根据立案的条件进行审查,主要查明有无明确的被告人。有无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犯罪,案件是否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能否交付法庭审判等。审查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对缺乏罪证的,如自诉人提供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2、案件审理


  自诉案件的一审程序,与公诉案件基本相同。但由于自诉案件主要是直接侵害公民个人合法权益的轻微刑事案件,对这类案件的审判程序作了一些特殊规定:


  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后应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但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侦查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对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应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一般应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


  开庭时,自诉人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按撤诉处理。


  3、反诉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


  提起反诉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提起反诉的是本案被告或其法定代理人;反诉提起的时间是在法院对自诉案件宣告判决前;反诉的对象是本案的自诉人,反诉的内容同自诉人起诉的事实有关。


  反诉案件应当与自诉一并审理,自诉人撤诉的,不影响反诉案件的继续审理,如果对双方当事人都必须判处刑罚,应根据各自应负的罪责分别判处,不能互相抵销刑罚。


  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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