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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丧葬费的标准 卧路自杀发生交通事故被撞死,谁承担责任?

添加时间:2021年4月11日 来源: 上海经济合同律师   http://www.sjpfzjfls.cn/

  李学峰,武汉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李学峰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交通事故丧葬费的标准

  发生交通事故是必须承担民事赔偿的,在车祸死亡的赔偿计算中,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个项目,交通事故丧葬费的标准是怎么规定的针对这个问题下面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一、交通事故丧葬费的标准

  丧葬费,是指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受害人家属为处理死者的丧葬等后事而需支付一定的费用,有相关人按照一定的标准对该项费用进行的赔偿。丧葬费的发生是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直接后果,应当给予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根据上述规定,丧葬费的计算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受诉法院所在地一般为被告所在地,在无须经过诉讼程序时,即视为事故人所在地。

  其计算公式为:丧葬费赔偿额=事故人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二、交通肇事丧葬费赔偿标准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死者的法定继承人或者承担丧葬义务的人有权要求获得丧葬费。过去,以死者家属为安葬死者而支出的必要费用为限。不少省市的丧葬赔偿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暂行规定和交通事故发生地规定的原则办理,以死者生前6个月的收入总额为限。大约3000-4000元。一般包括运尸费、火化费。购买骨灰盒费,一期骨灰存放费,以及雇请人员所支付的劳务费和必要的交通费等合理费用。但超过上述标准的,经法院审查确属必要,可以按照丧葬费的实际损失计算,予以赔偿。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有关部门限期殡葬决定的费用不予赔偿。

  三、丧葬费标准法律规定

  1、《工伤保险条例》

  第37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

  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项、第项规定的待遇。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50条第7项 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3、《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7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5、《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4条第8项 丧葬费:国家或者地方有关机关有规定的,依该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办理丧葬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计算。

  以上就是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交通事故丧葬费的标准;的相关知识,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丧葬费标准为: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卧路自杀发生交通事故被撞死,谁承担责任?

卧路自杀发生交通事故被撞死,谁承担

  

  2004年7月5日,芳芳与其男友争吵后,赌气躺在公路上,当日23时30分,田某驾驶某出租车有限公司的出租车行至某一级公路21公里460米处时,恰逢芳芳租乘的桥车司机莫某劝阻未果,见田某驾车驶来,为防止意外发生,莫某赶忙挥手拦车,田某误以为莫某欲拦车搭乘,因不愿载客,故未停车继续前行,随后发现芳芳躺在其前方行车道内,因躲闪不及,将她轧伤,田某竟驾车离开现场,芳芳被他人送至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田某于次日凌晨3时返回现场,后被查获。2005年2月21日,某区检察院对田某作出不起诉决定,认定芳芳死亡属意外事件,田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2005年8月18日,某交通支队认定此次交通事故田某和芳芳承担同等。事发后,某出租车有限公司支付急救费540元、丧葬费220元,并给付二原告1万元。芳芳的父母认为田某系某出租车有限公司司机,且田某是在营运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故起诉要求出租车公司和田某承担连带,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9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二原告之女芳芳生前因赌气躺在公路上,其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预知该行为有可能产生的后果。芳芳经他人劝阻仍固执己见,此种行为不但违反法律规定,而且是对自己的生命安全不负的行为。芳芳躺在公路上被轧以致死亡,对于此起交通事故的发生,她应承担相应的;被告田某作为司机,驾车在公路上行驶有注意安全的义务,但田某没有尽到该义务,且交通事故发生后未履行保护现场的义务,而是驾车驶离现场,违反了法律规定,对此次交通事故亦应承担相应的。故认定芳芳及被告田某对此次交通事故应承担同等。

  田某系某出租车公司的双班司机,在其驾车回家交班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亦应属职务行为,故田某的赔偿应由出租车公司承担。故判决被告某出租车公司赔偿原告黄某夫妇丧葬费8547元、死亡赔偿金17.653万元、住宿费1000元、误工费2000元、交通费500元、医疗费270元共计18.8847万元,含被告某出租车公司已支付的10,76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芳芳是一个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因为与男友赌气就躺在公路的行车道上,她完全能够预见到这种行为的后果,并且在有人劝阻和提醒下仍不起身,直至惨剧发生。所以认定芳芳当时的行为是以放弃生命为目的的自杀行为并不为过。生命权是每个自然人至关重要的一项人身权利。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有一个重要区别,就是权利人可以任意处分自己的财产,只要不因此侵犯到他人的权利即可,处分权是财产权的一项重要内容;人身权则不同,任何人无权处分自己的人身,包括健康权和生命权,所以自残和自杀的行为是违法的,但对自行实施的这种违法行为,法律并不处罚,个别情况除外;不同的是,如果行为人欲借他人之手实施自杀或自残行为,该他人在实施之际对行为的后果有明确认知或存在过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直至被认定为犯有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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