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经济合同律师

-李学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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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合同纠纷包括哪几种 劳动争议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是什么

添加时间:2021年4月7日 来源: 上海经济合同律师   http://www.sjpfzjfls.cn/

  李学峰,武汉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能够准确把握案件法律关系的重点;为人和善,能与当事人进行良好的沟通。具有丰富的法律操作实践经历,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秉着“做点实事,帮人排忧解难”、“不求高风亮节,但求问心无愧”的执业理念,专注为客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常见的合同纠纷包括哪几种

一、常见的合同纠纷包括哪几种

合同纠纷的种类,从不同的角度来看。有不同的划分:

无效合同纠纷和有效合同纠纷

口头合同纠纷和书面合同纠纷

国内合同纠纷和涉外合同纠纷

有名合同纠纷和无名合同纠纷

标准合同纠纷和非标准合同纠纷

二、发生合同纠纷怎么办

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多样,一般来说,主要有以下四种:

协商

合同当事人在友好的基础上,通过相互协商解决纠纷,这是最佳的方式。

调解

合同当事人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可以要求有关机构调解如,一方或双方是国有企业的,可以要求上级机关进行调解。上级机关应在平等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而不能进行行政干预。当事人还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机关、仲裁机构、法庭等进行调解。

仲裁

合同当事入协商不成,不愿调解的,可根据合同中规定的仲裁条款或双方在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诉讼

如果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事后也没有达成仲裁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将合同纠纷起诉到法院,寻求司法解决。除了上述一般特点之外,有些合同还具有其自愿的特点,如涉外合同纠纷,解决时可能会援引外国法律、而不是中国相关的合同方面的法律。

三、合同纠纷处理存在的风险

合同纠纷处理的环节,存在以下几个主要风险:

1、未建立合同纠纷处理的有效机制,纠纷处理不当,导致单位利益受损;

2、未收集充分的对方违约行为的证据,导致单位在纠纷处理过程中处于举证不力的地位;

3、为按照合同约定追究对方的违约,可能导致单位应享有的利益受损。

行政事业单位对于发生的合同纠纷,应当明确合同纠纷的处理方式及相关审批权限和处理,纠纷处理过程中,未经批准,相关经办人员不能做出实质性的答复或承诺。

合同纠纷诉讼虽然属于民事诉讼,但它与其他民事诉讼相比,又有其自己的特征。合同纠纷诉讼的产生是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就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了纠纷和争议,如果不是因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发生纠纷和争议,就不是合同纠纷诉讼。

劳动争议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是什么

所谓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劳动报酬、保险福利、劳动保护以及涉及职工奖励和惩处等问题所发生的纠纷。

一、一般举证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乙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这是我国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这是民事诉讼的最基本原则。

二、举证倒置原则

但是,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处于弱势,其权利容易受侵犯,在法律上对其利益的保护应当采取特殊方法。特别是,用人单位在处理、决定与劳动者利益密切相关的有关问题时,对其管理的合法性、妥当性就应当提出更高的要求。由于劳动争议案件的特殊性,在劳动争议仲裁、诉讼案件中,由于劳动关系既有平等性又有隶属性的特点,使得用人单位在举证方面处于天然的优势地位,所以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就应当责令用人单位对其相关管理行为承担举证。我国关于劳动争议案件举证的划分主要体现在下列法律法规中:

在具体诉讼中,劳动者应当对以下事实承担举证:

1、劳动者与被诉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2、用人单位针对其有关劳动问题作出相关的决定。这是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所应承担的基本的举证。

用人单位的举证

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 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

一般来说,用人单位的企业内部劳动规章、考勤记录、工资表、社会保险费台帐、人事档案等证据,这些证据由用人单位单方面保管,劳动者一般没有办法自己举证证明,所以法律将举证倒置,由有能力举证的单位承担。

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考勤记录; 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

劳动争议案件往往涉及仲裁和诉讼,在劳动仲裁和劳动诉讼过程中的举证要求也是存在区别的。劳动仲裁案件中争议双方可以随时提出证据,劳动仲裁案件没有规定逾期举证要承担的不利后果,劳动仲裁案件没有对举伪证的行为规定相应的处罚。与之相对的,劳动诉讼案件如果当事人没有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举证,那么就要承担逾期举证的不利后果,会被视为丧失了举证的权利,而法院对伪证行为可以对其做出处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总之,由于劳动仲裁、诉讼案件的举证不同于一般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这类案件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即体现了这样一种精神,这充分考虑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所处地位的差别,以及举证能力的强弱关系,符合诉讼公正的要求。建议用人单位在日常要做好收集、保护证据的工作,否则可能在仲裁、诉讼过程中产生不利后果。比如员工旷工被开除的,由于单位没有考勤记录,往往会被认为员工正常出勤,如单位要证明员工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就要提交其书面通知员工签约或员工拒绝签约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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