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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学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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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小孩抚养权的标准 男方如何在离婚诉讼中争取抚养权

添加时间:2021年2月15日 来源: 上海经济合同律师   http://www.sjpfzjfls.cn/

 李学峰,武汉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判定小孩抚养权的标准

判定小孩抚养权的标准婚姻律师


在离婚纠纷中,若生育有小孩,双方不能就抚养小孩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判定小孩由谁抚养的一般标准是: 子女随母亲生活的情形: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2、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如果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随母方生活的可能性较大: 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无其他子女,而父方有其他子女的; 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父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母方照顾外孙子女的; 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自己选择随母生活的。 子女随父亲生活的情形: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双方协议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3、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如果父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随父方生活的可能性较大: 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无其他子女,而母方有其他子女的; 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女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父方照顾孙子女的; 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自己选择随父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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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如何在离婚诉讼中争取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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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抚养权存在争执,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形下,参照中的规定,判由男方抚养子女的有利条件有:




  子女虽然在两周岁以下,但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子女虽然在两周岁以下,但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的;


  子女虽然在两周岁以下,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亲生活的;


  已作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的;


  十周岁以上的子女主动要求与父亲生活的。




  对应以上条件,男方为争取子女的抚养权,可从以下八个方面准备证据:




  医疗机构出具的,男方已作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诊断证明;


  子女长时间随其生活,对子女的生活及教育倾心关注的证明;


  对方有其他子女的证明;


  医疗机构出具的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诊断证明;


  对方有吸毒、赌博、酗酒等恶习,或有虐待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证明;


  子女随祖父母单独生活多年,并且祖父母要求且能力帮助照顾外孙子女的证明;


  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要求与父亲生活证明;


  男方有相当强的工作能力及经济收人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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