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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学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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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近亲属怎样成为孩子的监护人 亲属之间的收养需要满足怎样的条件

添加时间:2021年2月8日 来源: 上海经济合同律师   http://www.sjpfzjfls.cn/

  李学峰,武汉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李学峰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其他近亲属怎样成为孩子的监护人

一、其他近亲属怎样成为孩子的监护人

监护人的设立即监护人的选任。对此,存在四种方式:

法定监护

法定监护是指监护人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首先应由其父母担任,如父母死亡或无监护能力的,按顺序应由以下人员担任: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的兄、姐;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

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按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除此而外,经有关单位同意,精神病人的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担任监护,也可以担任监护人。

指定监护

指定监护是指监护人由人民法院或其他有权指定监护人的单位、组织的指定而产生。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指定监护有两种情况:

1、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没有近亲属或近亲属丧失监护能力时,有关单位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从愿意承担监护的其他近亲属、朋友中指定监护人

2、当近亲属对于由谁担任监护人发生争议时,有关单位、组织可以进行调解并从他们中间指定监护人。

在以指定监护方式设立监护的情形,如果当事人对指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作出维持或撤销原指定的判决,如果原指定被判决撤销,人民法院应另行指定监护人。

委托监护

委托监护是指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因故暂时无法行使监护权,可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承担。受委托担任监护人的人为委托监护人。

例如,父母因事外出,将未成年子女托付亲友照管。此外,未成年人在托儿所、幼儿园、学校就读期间,精神病人在住院期间,有关教育机构或医疗机构对于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也应当承担监护。

在委托监护的情形,除有特别约定之外,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仍由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承担,但委托监护人确有过错的,应承担连带。未成年人及精神病人在教育机构或医疗机构监管期间致人损害的,如果有关机构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

遗嘱监护

遗嘱监护是指被监护人的父母用遗嘱为其指定监护人。

遗嘱监护的成立应具备三个条件:

1、被指定的人同意作监护人

2、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无异议

3、该指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并对被监护人并无不利。

二、监护人的职责包括哪些

1、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

被监护人出于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不具备全面充分的自我保护能力,相对容易遭受到来自外界的的侵扰和损害。对此,监护人有权利和职责予以保护。

2、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可以依法合理利用和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3、代理进行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

根据《民法通则》第14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所代理进行的活动领域不限,较多地表现为诸如买卖、租赁、借贷等财产性质的活动,也可涉及一些人身性质的民事活动。

4、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

监护人应当尽到教育和照顾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职责,使其获得身心健康和生活的安定。

5、对被监护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

《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如果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利益应当承担;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并不见得所有的近亲属对孩子的监护问题都是持一种推卸的态度的,未成年人被自己的亲生父母亲殴打虐待的,这些实际案例在当下并不是没有,由于其他近亲属不通过相应的程序并不能直接成为孩子的监护人,所以在这四种合法的方式之内,其他近亲属可以选择相应的方法成为孩子的监护人。

亲属之间的收养需要满足怎样的条件

一、亲属之间的收养需要满足怎样的条件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是我国传统的风俗习惯。这种收养的当事人之间本来就是近亲属,相互比较了解,而且存在一定的血缘关系。亲属间的收养,感情基础相对牢固,并可进一步稳定双方的家庭关系。所以,《收养法》第7条放宽了这类收养的条件。其放宽之处在于:

被收养人可以不受不满14周岁的限制,即被收养人可以超过14周岁,也可以是成年人。

作为送养人的生父母即使没有抚养子女的困难,也可以将子女送养;即使被收养人不属于生父母没有能力抚养的子女,也可以被送养。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女儿时,可以不受年龄相差40周岁以上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二、收养继子女的条件有哪些

在现实生活中,继子女和继父母在一般情况下并无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是因生父母再婚而形成的姻亲关系。收养法从维护再婚家庭的稳定和睦出发,鼓励继父或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而收养继子女,使他们之间形成完全等同于生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这样既有利于对未成年继子女的抚养教育,也可以减少再婚家庭的矛盾。我国《收养法》第14条对这类收养的条件也作了放宽规定,即可以不受除《收养法》第4条第3项、第5条第3项、第6条等条款的限制,具体放宽条件如下:

继父母可以收养14周岁以上的继子女,被收养人可以不受不满14周岁的限制。

由于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生父履行抚养义务的方式事实上已经改变,所以,生父即使没有抚养子女的经济困难,也可以将子女送养。

收养人可以不受无子女及夫妻年满30周岁的限制。

收养人可以不受收养一名的限制。此为修改后的收养法新添的内容。

亲属之间彼此收养子女,主要是出现在那种没有生育能力的家庭中。这种情况下,夫妻很想要有一孩子,但是因为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往往只愿意收养那种与自己有一定血缘关系的孩子,于是在民间收养中就出现了血亲之间收养的情况,当然这与我们说的那种过继,其实也还存在一定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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