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经济合同律师

-李学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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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属于无效婚姻还是离婚纠纷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

添加时间:2021年2月15日 来源: 上海经济合同律师   http://www.sjpfzjfls.cn/

 李学峰,武汉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此案属于无效婚姻还是离婚纠纷

  问题:




  于某与张某在1995年登记结婚。2004年,两人因感情不和,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于某称,张某在与其结婚前,已与胡某登记结婚。2000年,胡某在得知张某与于某结婚后,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经法院调解离婚。于某认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重婚,要求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请问,此案属于无效婚姻还是离婚纠纷


  观点:


  本案应按离婚纠纷处理。


  张某与胡某登记结婚后,隐瞒了其已婚的事实,又与于某登记结婚,张某的行为明显构成重婚。但胡某放弃了追究张某刑事的权利,并通过诉讼途径与张某解除了婚姻关系。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法院不予支持。由于张某的前婚姻已经解除,重婚的事实已经消灭,所以,后婚姻,即张某与于某之间的婚姻已从原来的无效婚姻转化为合法有效的婚姻。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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