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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学峰,武汉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娴熟的职业技能为手段,竭诚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涉外离婚也是分为了两种方式,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今天,针对协议离婚的方式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涉外婚姻离婚的程序是什么,希望可以为您提供一些帮助。
一、涉外婚姻的离婚程序是怎样的
涉外离婚如果由我国法院审理,在审理程序上与普通案件的审理大同小异,这里仅就其不同之处作一介绍。
1、协议离婚
《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本人的结婚证;
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第项、第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2、法院管辖。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我国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送达。
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即视为送达。
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4、期间。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民事诉讼法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的限制。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5、证据。
在我国法院审理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我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二、涉外婚姻如何办理离婚
1、涉外自愿离婚可以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
2、需要证件:本人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护照或旅行证件。
3、没有离婚协议,不是在国内办理的不能办理。
4、如果一方不同意离婚,可以委托律师在国内起诉离婚,具体需要办理公证委托手续。
涉外离婚中,一般适用的都是中国法,按照我国的相关规定来办理离婚手续。此时,需要解决的问题包括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以及债务问题。如果在这方面遇到纠纷的话,可以委托我们网站的专业律师来为您解答。
随着国际间的交流合作的不断加剧,越来越多的年轻人都选择了跨国婚姻,这也就存在了涉外夫妻关系,无论是国内的夫妻关系还是涉外夫妻关系,都会涉及到财产的问题,涉外夫妻财产关系是涉外夫妻必须重视,同时也是需要大家解决的,但是具体的涉外夫妻财产关系该如何解决和对待,可以到本文听慢慢说来。
一、涉外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冲突如何
夫妻财产关系是指男女因为结婚而产生的对其家庭财产具有经济内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它从属于夫妻身份关系。
由于夫妻财产关系直接涉及当事人的经济利益和各国的传统习俗以及经济制度,因此各国对夫妻财产关系的规定比人身关系更加复杂,法律冲突就不可避免。根据各国法律规定,涉外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冲突主要表现在:
1、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的冲突
约定财产制是指婚姻当事人以协议的方式确定他们之间财产关系的制度,而法定财产制是指法律对夫妻财产关系直接作出规定并直接得以适用的制度。
2、从夫妻财产制度内容看,近代产生过统一财产制和联合财产制等,但都有强烈的夫权色彩而逐渐不适用,目前主要有分别财产制和共同财产制的冲突。分别财产制是指男女双方在结婚后仍然是其婚前和婚后个人取得财产的独立所有者,分别对其各自的债务负责,对于家庭债务共同负责。
二、法律适用规则
对这类法律冲突问题的解决,各国主要采取了以下冲突规则:
1、意思自治原则。
2、当事人本国法
3、当事人住所地法
三、涉外夫妻财产关系应如何适用法律
2011年4月1日《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实施之前,我国涉外婚姻家庭案件在法律适用问题上适用的法律主要是我国《民法通则》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用”。《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第144条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6条作了进一步解释:“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同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均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第188条还规定:“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相对而言,《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涉外夫妻财产关系法律适用的规定比较简陋,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更加丰富、完整、系统,该法实施之后,我国涉外婚姻财产案件将以该法为基本依据。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4条的规定,涉外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此外,由于各国的规定互不相同,在夫妻财产关系中经常会产生法律冲突,故而对他国涉外夫妻财产关系法律适用的几种做法也要有一个大概的了解:
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英国、美国、法国和奥地利等国,对此适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夫妻财产关系适用哪国的法律,由当事人双方自己选择确定。
适用当事人属人法。这种做法排除当事人意思自治,不允许自主选择法律,硬性规定适用的法律。如德国、日本等国认为,夫妻财产关系与当事人本国法联系最为密切,规定适用丈夫之本国法。有的国家,如一些拉丁美洲国家认为夫妻住所地是夫妻生活的中心,又是夫妻财产集中地,与夫妻财产关系联系最为密切,规定适用夫妻住所地法。
区分动产、不动产分别适用法律。这主要是英美普通法系国家的做法,规定不动产必须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其对财产的处置容易得到物之所在地国的承认和执行。
通过的介绍,大家对于涉外夫妻财产关系应该都有了初步的了解,涉外夫妻关系涉及到的财产关系在法律中是有规定的,大家需要按照法律进行处理,确保财产明确,确保的夫妻双方的财产得到可靠的保障,对于涉及的共同财产,需要有夫妻双方共同拥有,任何非法转移财产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